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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要不要妻还?法院:关键在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发布时间:2018-04-19 19:21

 金羊网记者 杨桂荣 通讯员 叶楚莹 贾小平 卢伟斌

 
丈夫在外经营期间欠下债,妻子到底要不要一起还?日前,刘女士和张女士有着“相同”的遭遇:因为丈夫在外做生意期间举债,她们被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刘女士和张女士却拿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佛山中院提醒,如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了新解释,夫债要不要妻还,关键在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巨额欠款500余万 妻子无需共同偿还
 
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与邝先生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510多万元。因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邝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及刘女士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刘女士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刘女士表示,自己与丈夫黎先生感情不和,她从来没有参与丈夫的生意,丈夫亦从未把生意上的事情告知她,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也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而维持家庭开支主要靠刘女士在外打工。她表示,这宗纠纷的买卖协议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件,均是邝先生与丈夫黎先生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刘女士并未在文件中签字,且涉案锌锭交易款是邝先生直接支付给丈夫黎先生,刘女士从不知晓这笔生意款项。
 
刘女士上诉后,佛山中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刘女士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案件进行终审。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刘女士对丈夫黎先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丈夫欠货款26万元 家庭主妇被判同担责
 
在张女士的案例中,张女士却要共同承担夫妻债务。张女士的丈夫吕先生经营的鞋厂拖欠包装公司货款26万多元,经包装公司多次催告,鞋厂拒不付清货款,于是包装公司把鞋厂告至南海法院。
 
经南海法院查明,鞋厂欠包装公司货款26万多元。另外,鞋厂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吕先生,吕先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鞋厂,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吕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涉讼债务发生在吕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亦曾参与鞋厂的经营,故认定涉讼债务是吕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应当对吕先生所负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她陈述,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不应对丈夫吕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最终佛山中院依然判处张女士应对丈夫吕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处理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关键
 
为何刘女士和张女士同样是丈夫欠债“连累”妻子,得到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关键就在于,配偶所欠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法官表示,在刘女士的案件中,刘女士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刘女士并不知丈夫这笔生意款项,并未在买卖协议书、承诺书等文件中签字,丈夫所欠金额也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邝先生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由黎先生、刘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刘女士依靠在外打工维持家庭花销,所以刘女士不用连带清偿责任;
 
而在张女士的案件中,张女士为家庭主妇,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认为吕先生经营鞋厂的收益用于其与张女士的家庭生活,且张女士在前后陈述中存在矛盾,法院对其二审所作陈述不予采信,确认其有参与鞋厂经营、知晓公司相关债务,另外,张女士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吕先生二人夫妻财产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且包装公司对此是知情的。因此张女士需要共同清偿。
 
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新解释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即在债务形成时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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