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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赚钱为目的的打假人,法律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8-04-22 11:16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消费者权益法》赋予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权利。但实践中有很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利用法律对商家严格的惩罚营利。那么法律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呢?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并于2月8日起实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规定主要源于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当的投诉权利受到影响。
 
但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于职业打假人作出了肯定性的判决。上诉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字3900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是正当消费者。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因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被告退还购货款及支付十倍价款。
 
由此可见,虽然司法解释要求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实务中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这体现了国家重视食品安全,更告诉商家不可高枕无忧,要把好商品质量的关,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