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突发躁狂高楼抛子!什么是突发躁狂?

日期:04-02 来源:未知

 据重庆巴南警方通报,4月1日7时许,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报道:重庆一女子突发躁狂,砍伤婆婆后将3岁幼子从22楼窗户抛下坠亡!
 
这一悲剧性事件不仅令人愤怒、痛心,也凸显了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什么是突发躁狂?发作者会有哪些危险行为?躁狂状态的犯罪行为如何评判?
 
什么是突发躁狂?
 
突发躁狂是指在较短时间内(通常是几小时至几天)突然出现的躁狂症状,表现为情绪高涨、兴奋、冲动、多动、注意力不集中等,严重的突发躁狂会造成自伤或者伤人。专家介绍,这种突发躁狂多在躁狂症患者中发生。
 
突发躁狂、躁狂症及躁狂有何联系?专家介绍,突发躁狂,是指躁狂突然发作;躁狂症是患躁狂的人经过医生诊断后,确定的一种心理疾病;而躁狂的症状相对较轻,不一定诊断为躁狂症。
 
躁狂症是双相情感障碍中的一种发作形式,主要以情感高涨、思维奔逸及言语动作增多为典型症状,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另外,专家介绍,突发躁狂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包括药物滥用或停药、药物剂量调整、睡眠不足、应激事件及生理疾病等。
 
躁狂状态下杀人如何判决?
 
重庆高楼抛子的女子是否有精神疾病,事发时是否病发,有无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尚有待警方进一步侦查和权威机构鉴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多起故意杀人案中,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躁狂发作,法院判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起杀妻案中,被告人被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法院判决对其强制治疗。
 
丈夫杀害妻子,因案发时躁狂发作被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书,2020年11月19日14时许,邢某持剪刀、菜刀等凶器将其妻子李某颈部划伤,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后邢某报警并在现场被民警查获。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邢某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其2020年11月19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5月,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对邢某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邢某诊断为双相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受精神疾病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石景山区院认为,邢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且经过治疗其精神病尚未治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予以强制医疗。
 
男子躁狂发作杀害兄弟,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江西抚州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1和被害人陈某2系兄弟关系。2020年3月16日7时30分许,陈某2来到陈某1家,叫陈某1去做某事,陈某1不同意并用锄头朝陈某2头部击打数下,致陈某2头部出血当场倒地,之后陈某1逃离现场。9时40分许已死亡的陈某2被村民发现。同日,陈某1在抚州市东乡区火车站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江西省精神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1患狂躁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因不满被害人陈某2使唤其做农活而持锄头朝被害人头部击打,致被害人颅脑功能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陈某1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抚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抚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妻子欲投毒杀害丈夫未遂,被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1因怀疑其丈夫王某2有外遇而产生投毒杀害王某2的想法,后王某1购买了老鼠药准备作案。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1趁为王某2做早饭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放入早饭中,王某2食用后去上班。王某2走后王某1对自己下毒的行为产生悔意,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联系上正在上班的王某2,后王某2赶往医院检查救治,经住院治疗后王某2康复出院。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1精神疾病诊断为双相障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2对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丰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因婚姻家庭纠纷,在食物中投放老鼠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王某1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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