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酒店走光索要10倍赔偿,酒店:可道歉但无法赔偿

日期:01-24 来源:未知

 据广东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近日,黄先生与女友在深圳市龙岗区入住了一家酒店的大床房,消费188元,黄先生说,他与酒店前台沟通好,将退房时间延长至下午6点。可下午5点多,房门却突然被酒店保洁人员打开。

1月23日,记者致电该酒店,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廖女士表示确有此事,“阿姨没有事先敲门,只是在门口打开了一下房门,没有进去,后面客人不要酒店的道歉,要(房费)十倍的赔偿。”
 
 
据广东广播电视台触电新闻,黄先生和女友入住深圳龙岗区瑞程酒店,黄先生表示,“跟女朋友两个人,一下就被人打开看光了,当时两个人完全没有穿衣服,打开将近90度那么大,我女朋友精神状态比较差。”
涉事保洁员称,“客人延迟退房到6点,下午5点4、50分左右,我就以为是退了。我跟客人说对不起,我都不敢在门口停留,确实是工作失误,我也没看到他什么。”
 
1月23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廖女士告诉记者,“客人说客房阿姨是看了他们没穿衣服,酒店这边有监控,阿姨是打开了一小侧房门,阿姨说那个房门是有东西抵住的是进不去的。一般情况下我们开门只会开一小侧,看到房间上有门卡,房间上门卡那个角度是开不了很大的,他说是开了90度,监控看到只开了一小部分,没有像客人说的开了90度。”
面对黄先生10倍房费的索赔要求,酒店方回应:可道歉,但10倍房费无法赔偿。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客人入住酒店房间后,该房间就成为了客人的私密空间。涉事酒店工作人员在未经客人允许的情况下,开门进入客人房间,看到了客人的隐私,已涉嫌侵犯客人的隐私权,酒店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外,入住的酒店房间被他人打开,证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刘凯提醒,客人在遇到这种事情时,应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证据,与酒店方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福州新闻网、广东广播电视台、触电新闻、潇湘晨报
来源: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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