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7名电工被辞退时方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
日期:06-09 来源:未知因缺乏法律知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并未留意内容
困惑!7名电工被辞退时方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
律师表示,不应仅凭《兼职劳务协议》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入职公司后从事电工工作4年多,被辞退时才发现自己和公司竟成了劳务关系……日前,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周某和6名工友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近7万元。
来自河北农村的周某于2017年4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2021年3月底,周某突然接到裁员的通知:“因合作项目终止,又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次日起不用再来上班,工资会结算到3月底。”
周某等7名职工来到公司讨要说法,沟通无果后,大家想到了申请劳动仲裁。
当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问到劳动合同时,周某才想起来很早以前签的合同由公司保管,没有发给自己。大家返回公司索要劳动合同,却惊讶地发现拿到的合同上赫然写着《兼职劳务协议》几个字。
“明明我们天天都在公司的安排下干活,怎么就成劳务关系了呢?”周某犯起了嘀咕。
走投无路之际,周某和工友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当初公司说签合同,我们没有什么法律知识,合同都没看就签字了。”周某告诉值班律师。值班律师翻看案情材料后,又询问了细节,为其代拟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随后,蒲丽及郑青玉两位律师被指派为该案的承办律师开展案件代理工作。
仲裁开庭当日,公司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兼职劳务协议》,公司与7人是劳务关系。此外,工作时间四班倒,员工可自行调整班次,且夜班没什么工作,从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上看也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同意按照7人的出勤情况支付工资。
法律援助律师则认为,即使兼职工作也不能排除事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建立。首先,上24小时休72小时,上班的24小时均不能休息,而按照4天一个周期排班,每个月的工作时间明显达到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长。其次,职工工作期间受到公司的劳动管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再者,职工从事的是配电室值班及维修工作,该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司与职工签订了《兼职劳务协议》,但双方实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调解,公司同意向周某等7人分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近7万元,双方劳动争议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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